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合勝大樓管理費收支管理辦法


合勝大樓管理費收支管理辦法
                                                                              20090909
壹、依據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合勝大樓管理規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貳、管理費收入
一、管理經費之來源,以區分所有權人及現住戶為繳納義務人,如租用戶或現住戶欠或拒,則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納,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應負連帶納之義務。
二、管理費以“坪”計算單位,其面積之認定以房屋權登記之總面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依據。
三、管理費收,依各戶實際坪數計算。
(一)已遷入戶:各住戶每月每坪以新台幣八十元計算。
(二)未遷入戶(空屋):各住戶每月每坪以新台幣四十元計算。
(三)未遷入戶(空屋)須向管委會(監察委員)每月提出水、電費單證明或其他證明,報備核准並具結。
四、管理費按月交,一個月一期,每月二十五日前,以現金至一樓管理室櫃檯繳納,並索取管理費專用正式收據。(收據請妥善保存,如有爭議以收據)
參、管理費支出
一、本大樓公共基金、管理費收取及財務收支等,應存入金融機構開設儲金帳戶。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憑證與帳簿。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不得加以拒,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三、本大樓發生緊急或特別狀況時,管理委員會得視狀況需要通過年度預算以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經費支出。
四、本大樓發生緊急或特別狀況時,主任委員得視狀況需要核准年度預算以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經費支出。
五、本大樓支付各項例行性費用時,須經副主任委員與財務委員共同認定並會簽後支出。
六、本大樓支付三萬元以上之非例行性支出時,須經管理委員會共同認定並會簽後支出。
七、固定公共支出:
()屬固定、經常性支出者〈如水、電、瓦斯、電話、定期維修等費用〉,由管理委員會開立帳戶扣
()若固定公共支出無法以上述之方式辦理,且在零用金額度內,由財務委員於收到帳單並寫日記帳簿後,以零用金支付。
()上述以外之情形,由副主任委員與財務委員協商處理。
八、非固定支出:
()非固定支出須先由委員會指定 (或授權) 之人員,遵循下列指定之程序,向相關權責人員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進行採購。申請時,須先寫請購單,並根據金額額度,由對應之指定權責人員簽核。
(1).5,000元(含)以下:授權副主任委員核准。
(2).5,001 29,999元(含):由主任委員核准(附二張估價單)
(3).30,00099,999元(含):須經管理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主任委員指定專人負責採購 (附二張估價單)
(4).100,000200,000元(含):須經管理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組成採購小組負責採購 (附三張以上估價單)。超過二十萬元需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
(5).如日常使用之電梯、發電機、幫浦……等設施之汰舊換新或檢修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時由管理委員會共同勘確實,經管委會三分之二委員同意通過。
(6).所有單據報銷,均須粘貼於支出憑證上,由承辦人用印及驗收人員驗收後,於七日內送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主任委員,以完成核銷手續。
()付款方式:
於授權額度內或請購核准後,由財務委員寫取款憑條或支票,經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用印後,領款歸補零用金或撥付廠商,並請其於支出憑證上簽收,簽收單按月彙送財務委員。
()驗收:
下列之驗收,僅指財物件之驗收,非功能性之核。功能性之核,應由原先請購人或經辦人之。
(1).5,000(含)元以下:由監察委員負責驗收。
(2).5,001 29,999元(含):由副主任委員驗收。
(3).30,00099,999元(含):由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會所指定之專人負責驗收。
(4).100,000元以上: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以及管理委員會所推選之一人,組成驗收小組負責驗收。
肆、零用金管理
方便作業,提撥3,000元作零用金,交管理室書記保管,以先行支付日常之不定期小額支出。已支付之零用金,以報銷後之憑證,向財務委員申請撥款,補足規定之額度。
伍、帳務公告
每月上旬由財務委員編列本大樓收支表,經管理委員會確認後公告住戶。
陸、稽核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可隨時稽核,但核時,以不影響承辦人之日常作業原則。
柒、罰則
一、積欠管理費一期者(當期以費期限主,逾期視一期),於次月在大樓公布欄張貼公告,公開欠住戶之戶別、姓名及金額,欠三期()者,催告二次並留存佐證資料,寄發存證信函及訴請法院命其支付應金額及遲延利息。
二、因本辦法之事項適法時,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捌、費用之調整
一、維持管理服務之一至性,管委會得每半年檢討一次,參考物價波動情形、公務人員調薪幅度及各種公用事業費率調整幅度,調整管理費之各項經費收入。
二、若有管理費用之調整,需經管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決議通過。
玖、以上各條款修改時,須全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決議通過,而認定修改。
壹拾、本辦法由管委會通過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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