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合勝大樓財務管理辦法

合勝大樓財務管理辦法
200909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健全社區財務管理運作,以本大樓財務經費收入、支出、運用、保管之依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合勝大樓管理規約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制定。

第二章
預算編列


第三條
依合勝大樓管理規約第二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第四條
年度預算由當任財委主導編列,並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會議決議通過,始可動用。
第三章
財務經費來源

第五條
管理服務費、各項租金、及雜項等收入費用,應金額由管委會訂定。

第六條
管理服務費以一個月一期交,由管委會公告發函通知各住戶應金額,於每月廿五日以前交完畢。交方式:管理室納。

第七條
各住戶應金額逾期未時,由管委會進行催收,並依合勝大樓管理規約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處理。

第八條
各項現金收入,經辦人在收款後須於次月五日前存入管委會帳戶,禁止存入任何私人帳戶。
第四章
財務經費使用

第一節
固定公共支出

第九條
本大樓每期管理服務費用等定期費用屬經常性支出。

第十條
管委會於收到相關帳單後,須做成傳票送主任委員簽核並經財務委員簽證後,寫現金收支明細記錄,存留單據出帳。

第二節
非固定公共支出

第十一條
一般請購作業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管委會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依其需求提出申請,並事先比價。
          () 詳細寫請購單(須含名稱、廠牌規格、數量、比價金額、用途說明)。


二、採購:請購單須經第十二條規定之有權支付人員依序簽核後,始得進行採購。


三、驗收: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請款:請款時須寫請款單並附上發票及經核可之請購單,依序經委員、財委、監委、及主委批示後,始得請款。


五、領款: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六、付款: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採購方法、支付權限、及驗收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台幣(下同)貳仟元以下
    ()採購方法:請購核准後,經辦人直接採購。
    ()支付權限:經管委會兩位委員核可。
    ()驗收權限:由管委會兩位委員逕行驗收。


二、貳仟零壹元至貳萬元以下
    ()採購方法:供應商原則須有三家以上之比價。獨家供應商若需以議價方式辦理時,須先經管委會核定。
()支付權限:由經辦人簽章並依序財委、監委、主委核可。
()驗收權限:由委員一人與財委或監委一人共同驗收。


三、貳萬零壹元至伍萬元以下
()採購方法:供應商原則須有三家以上之比價。獨家供應商若需以議價方式辦理時,須經管委會核定。(請購單需附上相關敍述之會議記錄)
()支付權限:由經辦人簽章並依序財委、監委、主委核可。
()驗收權限:由委員一人與財委、監委共同驗收。


四、伍萬零壹元以上
()採購方法:應於公佈欄公告,並由管委會經廠商簡報後進行比價。(請購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簽名及意見)
()支付權限:由財委、監委簽章,主委核可並經管委會決議通過。
()驗收權限:由財委、監委及主委共同驗收


五、大型案件如:保全、消防、環境清潔等應經管委會決議通過

第十三條
因重大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殊採購事項,按特殊請購程序辦理。特殊請購作業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主委或其職務代理人召開臨時委員會。


二、經辦人於會中報告請購項目(須含名稱、廠牌規格、數量、比價金額、用途說明)。


三、經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並做成記錄,由主委或其職務代理人簽核後,進行採購事宜。


四、驗收、請款、領款、付款程序分別依第十二條辦理。
第五章
財務經費管理

第一節
零用金管理

第十四條
為方便經辦人作業,管委會提撥三仟元整作為零用金,以支付臨時性付款。

第十五條
零用金須由管委會妥善保管、負責。財委、監委或主委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不定期之零用金盤點。

第十六條
零用金每筆最高支付限額為貳仟元整。

第十七條
已支付零用金之憑證須留存以作為零用金補充與帳務處理及稽核之依據。

第二節
會計帳務處理

第十八條
經辦人員須依交易日性質切傳票作帳務處理。

第十九條
相關帳本(現金、日記帳、總帳、明細分類帳)、傳票及憑證作業,應依稅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制定,並妥為保存。

第二十條
每月十日前須編製收支月報表並經財委、監委、主委簽證後,公告於各佈告欄。

第二十一條
每年度向財稅相關單位提報資料。

第二十二條
各類報表定期提出由財委、監委、主委簽證。

第三節
付款作業

第二十三條
取款憑條採三簽制,主委、財委、監委之三印鑑齊全後,經辦人員方可至金融機構領款。

第二十四條
付款方式:以現金付款或以銀行匯票為之。

第二十五條
各類單據或收據均須編流水號碼,並依序號存檔保管。

第二十六條
各項程序具備齊全後方可辦理付款。

第四節
帳務稽核

第二十七條
財委、監委、主委於不影響經辦人員日常作業之原則下,可不定期查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制定,如有未盡事宜,修訂需經管委會開會決議後,公告七日始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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